本會於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創會成立,自草創時期約十餘家會員,雖歷經市場景氣考驗,會員家數仍迅速成長,並在歷任理監事會,全體會員先進與會務人員努力下,建立組織規範,獲致豐碩成果。茲將本會沿革與會員發展概況作簡介,俾供同業先進知其梗概,期與會員共勉,創會維艱,群策群力,繼續攜手努力。
本會沿革
創會成立(六十四年七月四日~六十四年十月三日)
民國六十四年初,鑒於當時不合規定的投機業者,如雨後春筍般大量興起,使正規建築同業,遭受極大打擊,台中市建築同業為保障合法業者的經營權益,並配合政府整頓市場的政策導向,乃倡議籌組公會。
遂由鉅峰建設-陸章銓先生發起召集,大公建設-林俊雄、興中建設-劉火旺、復新建設-林傳旺、自有建設-陳敬堂等五位,籌組成立「台中市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藉以維護同業之權益,經呈奉台中市政府六十四年七月四日函覆准予籌組成立公會。即開始著手準備,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會中公推陸章銓先生為籌備會召集人,並擴大招募會員。
六十四年八月廿七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報告擴大招募會員之數目及各項事宜,於十月三日奉台中市政府64.10.03府社行字第五七一六O號函正式召開成立會員大會。
第一屆(六十四年十月三日~六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六十四十月三十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中選出鉅峰建設董事長陸章銓擔任第一屆理事長,並選出理事九位及監事三位,敦聘黃進嘉先生擔任總幹事。理事會下設 (一) 財稅融資 (二) 建築技術及法規 (三) 研究發展公共關係 (四) 營建事務調解 (五) 會員紀律 (六) 籌建會館等六項委員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市府路三八號三樓(台中市社團聯合辦公處)會員家數由五家至二二家,迅速成長。成立之初,適逢世界能源危機,經濟萎縮,幸賴政府實施建築融資辦法。及陸理事長帶領同業,在變動中沈著因應,謀求發展,終於渡過景氣低迷之際。
第二屆(六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第二屆理監事,由陸章銓先生蟬聯第二屆理事長,並於七十一年任內召集第二屆理監事及會員,籌募﹁會館基金﹂計捌拾壹萬元整,訂購台中市民權路世華金融大樓十三樓兩戶,作為公會固定辦公之場所。
第三屆(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民國七十二年元月三十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因未達到會議法定出席人數,未能順利完成改選。另擇同年四月十六日召開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因應商業團體法修改,理事由原九人增至十五人,監事由原三人增至五人,常務理事由原三人增至五人,候補理事由原三人增至五人。改選第三屆理、監事;結果由太府建設董事長陳立興當選第三屆理事長,除自費敦聘黃昭明先生擔任總幹事之外,任內並無償提供台中市雙十路一段一一七號二樓為辦公場所,為擴大會務推展,除原編組之六項委員會外,將「籌建會館」更改為「會館及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增設「房地市場」、「建設繁榮中部策進」二項委員會,共設九項委員會,促使會務推展更趨分工專精。並推崇陸章銓先生為本會名譽理事長,以示尊榮。
第四屆(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召開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改選理、監事,陳立興先生聯第四屆理事長,繼續敦請黃昭明先生擔任總幹事,為同業服務。為肩負起籌募會館基金任務,由第三、四屆全體理監事共同募捐基金計三O六萬元,除繳付訂購世華金融大樓會館尾款,並裝潢佈置會館,完成上屆理監事會交付任務。陳理事長同時以「建立建築人的自尊」及「建築乃千秋事業」與建築同業們共勉。
第五屆(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廿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改選理、監事,推選美又美建設董事長黃振溢先生為第五屆理事長,敦聘高文賢先生擔任總幹事,經由第一至四屆理監事所募款完成購置之會館,因面積狹小,已不敷使用。經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出售會館,並將會館出售所得,由第五屆常務理監事會決議,於會員興建個案中,俟機選購合適辦公地點,作為公會會館。此屆重要會務,促使業者與公會有良好溝通管道,及抒發心聲的園地,特發行「建築與環境會刊」;理事會編組增設二項委員會「決策」、「會刊」委員會。
第六屆(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二日召開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推選復新建設董事長林瑞芳先生為六屆理事長,並於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在台中市大墩路六九三號四樓新會館舉行落成典禮,正式啟用。作為業者聯誼、市場研究及會務辦公使用之場所,並以「團結同業力量,保障同業權益」與會員共勉。為推廣會務敦聘林漢忠先生,擔任第六屆總幹事。
第六屆林理事長瑞芳任內、對公會會務特提出多項創舉-1、建立會員會籍資料電腦化,便利消費者查詢同業概況,作為購屋參考之依據。2、建立建築業之「建築標記」結合同業力量,團結一致,以區隔本業合法業者,首創建築業之「會員標記」會徽,使消費者容易辨識本會會員,及隨時查詢會員公司信譽狀況。3、「設立消費者申訴專線」服務,使本會瞭解消費者與會員公司之間產生糾紛的情形予以居間協調,以期減少糾紛的產生。4、公會成立至今會員家數激增至六百家之多,為會員家數成長最多之時期。5、台中市政府舉辦「工商團體會務工作績效評鑑」、連續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等兩年、榮獲「特優」商業團體獎、提昇公會會務,提供更多為會員服務的項目。
陳情建議重要相關法規及事項如下:
(1) 修改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次建物登記公告由三十天改為十五天。
(2) 建物所有權人第一次登記審查無誤公告時,登記,台中市政府同意無期限試辦。
(3) 建立「建築損鄰事件處理模式」,供同業參考。
(4) 拜會省長宋楚瑜,反映1、建請從速公佈「都市更新條例」草案2、修改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貸款年限由二
十年改為三十年,目前已立法通過。
(5) 啟水湳機場夜航、增加台中夜間空中交通、造福台中市民。
(6) 借牌﹂事件至財政部抗議,為會員取得權益,免依漏稅處五至二十倍之罰鍰。
第七屆(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由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先生當選第七屆理事長,並經理監事決議敦聘李中先生擔任第七屆總幹事,為貫徹同業先進的理念,承接公會使命,特提出「掌握時代脈動會務再創新,建立公益形象服務有效率」,為本屆會務推動的目標。
任內提出幾項創新服務:
1.會務部份:
(1)加速為會員服務,公文發文以「電子郵差傳真」代替「郵寄」作業,節省經費。
(2)會刊由報紙改變以專刊發行。
(3)推動公會會員會藉資料及會務資訊,加入國際網際網路,加速資訊流通。
(4)落實推動十三個專業委員會:公共關係、糾紛仲裁、建築法規、公益活動、聯誼、會刊、稅務、活動、教
育推廣、市場資訊、運動、會員發展、海外投資發展。
(5)台中市政府舉辦八十四年「工商團體會務工作績效評鑑」榮獲特優商業團體獎。
2.協助同業推動業務:
(1)促銷成屋舉辦「成屋一日遊」活動。
(2)訂定台中版「預售屋買賣合約書範本」因應「海砂屋」、「輻射鋼筋屋」與魯班建築研修中心舉辦「混凝
土氣離子含量檢測」、「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訓練」課程培訓專業檢測。
3.陳情建議重要項目:
(1)台中市政府同意「建物污染排水計劃可於申報開工前完成」。
(2)「鼎佑專案」引發事件,為同業協力爭取權益。
(3)陳情行政院環保署,對「住宅區興建廿層以上之住宅大樓,而地面第一層為店舖型態可供商業使用,應否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已獲該署函覆可比照住宅大樓辦理」。
(4)「爭取修改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法院拍賣之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按公告現值課稅」。
(5)「解除游泳池設立禁令,不再以消防水池、蓄水池」名稱辦理。
(四) 協助同業促銷成屋:
(1)編印「購屋導覽手冊」供消費者查詢。
(2)舉辦「成屋聯合展銷中心」供消費者購屋諮詢。
(3)每月編印「台中房屋預售市場月報」供同業瞭解每月預售市場個案明細、市場概況變化、供需關係、掌握
推案進場時機。
(4)與澳門地產商會締結姐妹會,促進商機。
(五)與澳門地產商會締結姐妹會,促進商機。
(六)為強化對會員公司之服務,已建立「INTERNET應用暨建築投資公會國際網際網路設置」系統。
(七)向台中市政府,為同業爭取台中市路燈桿廣告管理權,並試辦文心路示範廣告指示看板。
(八)陳情建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十二項建議案為同業爭取福祇:
(1)暫停興建國宅、勞宅、眷村。
(2)放寬國宅資格限制。
(3)開放建築開發營業保證金基金融資。
(4)建議立法實施不動產證券化。
(5)將建築業納入「適用產業升級條例減稅」範圍。
(6)都市更新條例儘速立法。
(7)修改房屋稅、契稅等「樓越高、稅越重」不公平法令。
(8)建議成立不動產交易中心,簡化不動產交易流程。
(9)針對城鄉差異實施容積率,制定不同容積管制標準。
(10)重視農地釋出政策房地產與建築意衝擊。
(11)建議政府授予建築公會法人地位,對法規認定有裁量權,以解決各縣市對建築、消防等法規認定標準不一
情形。
(12)建議政府授權建築公會根據各地不同風土民情,制定建物立面,天際處理規範,以改善城鄉景觀。
(九) 向財政部提九項紓困訴求:
(1)修改房屋稅、契稅等「樓越高、稅越重」不公平法令。
(2)建築業發包營造廠興建房屋,無逃漏稅情事,不應視為未依法取得憑證,不准業者盈虧互抵。
(3)開放保險業九成房貸。
(4)建設公司申請上市、上櫃條件與一般企業相同。
(5)業者證明房屋無使用者,得以免徵房屋稅。
(6)兩稅合一企業未分配之盈餘將課營業稅,可否減免、避免重複課稅。
(7)未將建築業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範圍。
(8)立法實施不動產證券化。
(9)儘速實施研議已久報備股票制,便於企業籌措資金。
第八屆(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九十年八月五日)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召開「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由全友建設董事長穆椿松先生當選第八屆理事長,並繼續敦聘李中先生擔任第八屆總幹事及增聘劉東皋先生擔任副總幹事,貫徹同業先進的理念,承接公會使命,特提出四大願景「傳承精神、共創未來、改善投資環境、創造和諧」,為本屆會務推動的目標。
任內提出幾項創新服務:
第九屆(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召開「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由全友建設董事長穆椿松先生當選第九屆理事長,並繼續敦聘李中先生擔任第九屆總幹事及劉東皋先生擔任副總幹事,貫徹同業先進的理念,承接公會使命。
任內提出幾項創新服務:
第十屆 (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九十六年七月七日)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召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由順天建設總經理王忠正先生當選第十屆理事長,並繼續敦聘李中先生擔任總幹事,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聘任劉東皋先生擔任副總幹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因應原秘書長歐瑞琨榮任台中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原李中總幹事榮任台中市議員,劉東皋副總幹事進修博士班,改聘李中先生擔任本會秘書長,新聘台中市籍建築師林丙申先生任本會總幹事,以擴大服務會員。
任內提出幾項創新服務:
(1)本會反映台中市政府訂定「台中市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申報作業辦法」及「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所餘
土場直接轉運作業辦法」公告實施程序有欠周延並造成市場壟斷。
(2)王理事長忠正率領理監事至台中市政府拜會胡市長志強,陳情建議各相關事項如下。
(3)本會協調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證金乙案,業於本會出面協調台中市政府建造課、養護課,並獲致
簡易改善方案,當可複勘同意退還環境保證金。
(4)本會法規委員會與廣告物委員會及台中市政府共同舉辦「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申報暨廣告物申請許可作業規
定說明會」。
(5)本會假福野日本料理餐廳舉辦「欣中天然氣(股)公司何董事長汝政與本會理監事聯誼餐會」,陳情建設
設置瓦斯工程協力廠商相關事宜。
(6)補助辦理九十三年度補助辦理勞、資暨農、漁民團體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舉辦「土地開發與建築產品設計
訓練班」。
(7)本會稅務委員會與台中市政府聯合舉辦「台中市政府辦理九十四年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作業座談會」。
(8)本會假世貿中心舉辦「第二十九屆台中住的展覽」。
(9)本會召開第十屆理監事與記者茶會,研討台中市房地產景氣座談會。
(10)本會與台中市政府舉辦「2004台中文化季-爵士音樂」辦理「移民台中購屋一日遊活動」記者會。
(11)台中市政府來函:有關「變更台中市政府都市計畫部分細部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
檢討案」草案,本會轉知各會員提供意見。
(12)本會接待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暨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舉辦「中台灣房地產考察活動」。
(13)本會接待協助安排「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暨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中部個案觀摩活動」並舉行歡迎晚宴暨
座談會。
(14)邀請經濟部長何美玥從新竹科學園區經驗談台中科學園區對台中房地產市場影響及未來半年國內外物價走
勢與中台灣前景展望。
(15)本會王理事長忠正率領理監事拜會立法委員候選人簡肇棟、黃義交、謝明源、何敏豪、沈智慧、蔡錦隆、
李明憲、盧秀燕,陳情建議建築業相關事項。
(16)本會與逢甲大學共同主辦『創造高鐵營運對大台中地區經濟最大帶動效應』座談會。
(17)舉辦『漫談都市發展趨勢與房地產的關係』座談會。
(18)本會舉辦「九十三年新勞工退休金條例研討會」。
(19)本會與台中市不動產代銷公會聯合舉辦『房地產業務員培訓班』。
(20)本會舉行「後期發展區開發說明會」。
(21)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本會聯合舉辦「綠建築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講習訓練」。
(22)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糖業(股)有限公司、沈智慧立委辦公室陳情台糖公司辦理台中地區土地處
分案,宜考量房地產市場供需現況,避免短期大面積、大量土地釋出,俾免衝擊市場供需結構。
(23)本會市場資訊委員會與教育推廣委員會聯合舉辦「台中市房地產市場之回顧與展望座談會」。
(24)本會舉辦建築線記者聯誼餐會。
(25)台灣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交通部總局與本會協商討論「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費及完
工審驗費」收費標準。
(26)財政部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公佈修正之土地稅法第33條、增定條款所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
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之規定。
(27)內政部令頒「辦公廳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百貨商場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
「旅館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醫院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住宿類建築物節
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學校及大型空間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其他類建築物節約能源
設計技術規範」共七種。
(28)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本會辦法『綠建築及相關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講習訓練』之結業證書、參訓證明及授課
DVD,業已轉發會員。
(29)台中市政府於本府四樓簡報室舉辦「建築管理業務綜合座談會」本會陳情建議事項 如下:佑懋建設有限
公司茲請本會陳情建議台中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從寬認定有關臨街透天型態建築物,非屬「公寓大廈」
之性質及其條例之 適用,並解除現行二戶以上臨街透天厝亦須依上開條例繳交「公共基金」後始准予領取
使照之規定與管制。偉鉅建設陳情建議台中市政府召開「開放空間建照預審會議」及「都市設計預審會
議」建議當日已安排之建照案件,能於召開會議當日完成,以利便民,節省同業的時間成本。
(30)本會教育推廣委員會邀請台中市政府蕭副市長家旗、台中縣政府建設局 賴局長英錫,演講主題:『台中
市、縣重大建設計畫與執行概況』。
(31)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舉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方向簡報會議」,由王理事長忠正代表參加,並於會中建
議事項如下。
(32)本會召開「營建剩餘資源中營建混合物計算係數」會議。
(33)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請本會發函建議三洋藥品工業(股)公司及保力達(股)公司更改產品包裝事宜。
(34)本會舉辦『本會理監事與立法委員聯誼餐敘』,邀請省公會賴理事長正鎰、穆名譽理事長椿松、各理監事
參加。
(35)本會教育推廣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逢甲大學建築系聯合主辦『從永續及健康的方向來看未來
的建築』講座。
(36)舉辦『本會理監事與立法委員聯誼餐敘』並請立法委員建議立法院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關
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現場移交之規定,以利便民。
(37)本會理監事與立法委員聯誼餐敘假長榮桂冠酒店陳情建議事項如下:建議修法將「開發型不動產」納入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建立台中市三大「生基」。針對舊市區發展受限,建請提高都市更新條例之獎勵誘因,
才能解決舊市區發展問題。
(38)本會發函立法院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須依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的格式、項目,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等,顯有違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陳請立法
院修法,以維護人民基本權利。
(39)本會陳情立法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蔡立法委員錦隆、王立法委員世勛、盧立法委員秀燕、謝立法委員
明源、黃立法委員義交、沈立法委員智慧、何立法委員敏豪、李立法委員明憲等單位:『有關廢棄物清理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項目,以網路傳輸
方式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等,顯有違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陳請立法院修法,以維護人民基本權
利』。
(40)本會陳情蔡立法委員錦隆、王立法委員世勛、盧立法委員秀燕、謝立法委員明源、黃立法委員義交、沈立
法委員智慧、何立法委員敏豪、李立法委員明憲等立委,建議立法院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
關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現場移交之規定,於地方政府確有滯礙難行之處,建請各立法委員修改法條刪除
「現場」二字,以收簡政便民之效益。
(41)本會編印「93年下半年建築相關之營建法令」、「中科、高鐵對中部房地產市場之影響(簡報投影片)」及
『台中市、縣重大建設計畫與執行概況』光碟片郵寄各會員。
(42)本會由張常務理事麗莉及鍾常務監事尹堂擔任召集人,聯合舉辦「第一梯次會員聯誼餐會」。
(43)本會召開第十屆第一次建築法規委員會議研討一:陳情開放新市政中心專用區法令限制。二:陳情放寬新
市政中心細部計畫之建築物高度比1.5之限制。三:陳情建議有關副都市中心建築基地相關法令。四:有關
台中市西屯區惠國段八八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建議其土地使用組別增列得允許設立第二組多戶
住宅,以提升民間投資開發意願,有效帶動地方建設發展。五:陳情建議台中市政府簡化「都市設計預審
會議」作業程序,以利便民,節省同業的時間成本。
(44)本會舉辦「台南市優良個案及高雄建築園冶獎個案觀摩」活動,並參加二00五年高雄建築園冶獎頒獎典
禮。
(45)本會建請修台中市政府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概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條文,並請增聘本會代表擔任相關委員會委員,以廣納意見。
(46)本會王理事長率領理監事拜會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黃崇典假都市發展局局長室,陳情建議修改新市
政中心專用區相關法令。
(47)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行政院謝院長餐會。本會陳情建議事項如下:一:內政部審
議通過變更台中市南區戰機處為國家圖書管的文教用地,第二案:台中市政府興建之「戶外圓形劇場」建
請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負擔租金,第三案:建請國防部儘速辦理完成解除台中市水湳機場禁限建規定作業,
讓水湳機場儘速開發以繁榮地方,第四案:陳情建議政府儘速編列預算規劃興建台中都會區大眾運輸捷運
系統「台中捷運藍線」,以平衡台中都會區之區域發展,促進台中整體都會的繁榮。
(48)本會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台中辦事處主任 張淑琴,主講「勞工新制已實施企業家面臨問
題的說明會」」。
(49)本會發函陳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建署、蔡立法委員錦隆陳情建議事項,有關營建混合物數量計
算,引發爭議最多者為混合物之申報係數問題,陳情主管機關補助專業學術機構,實施研究台中地區各類
施工法所產出之混合物數量與係數,俾使政府主管機關及民間業者有所依循。
(50)本會舉辦「土地開發實務及成功案例剖析」研討會。
(51)為推廣正當休閒活動增進身心健康,本會運動委員會舉辦「第十屆理事長盃高爾夫球賽」。
(52)舉辦本會理監事「千里、花博、預售屋銷售展五日考察團」,參觀關西房屋展銷中心,愛知博覽會建築規
劃設計與Misawa預鑄式房屋之生產流程。
(53)本會由賴常務理事源釗及黃常務理事顯洲擔任召集人,聯合舉辦「第二梯次會員聯誼餐會」。
(54)本會發函台中市政府,建請修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有關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之有關規定,俾合時宜,
以減少民間設置停車位之資源浪費。
(55)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促進國內房地產市場發展座談會」,由胡主任委員勝正主持,本會推派王
理事長忠正代表參加,並陳情建議內容如下。
(56)台中市政府府都計字第0940125080號函覆:有關 本會來函建議修訂「新市政府中心專用區」相關規定之
陳情案,本府已錄案於「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列入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並定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四樓會議
室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57)本會與台中市政府聯合舉辦「台中市實施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制度研討說明會」。
建請本會勸導觀園、磐興、慶瞱、大豐宇、中聚、住久、新叡、富利、寶成、廣奕、健壯、惠棠、鉅
宇、三浦、富瓏等建設公司請依業必歸會,勸導加入本公會為會員。
(58)本會舉辦「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暨「95年會員宜蘭礁溪自強活動」,會員代表及眷屬計
有476人踴躍報名參加。
(59)本會為配合台中市政府辦理「西班牙建築大師高第與台中建築博覽展」
,於95.0.823、.95.09.01、.95.09.05、95.09.08、95.09.15共計召開五次會議,發動業者當期之經
典作品與個案行銷活動,擬廣邀我會員計22家等公司參與活動,共襄盛舉。(60)本會假世貿中心商
品展覽一、二館,舉辦「第31屆台中住的展覽」。
(61)本會邀集參展公司組團搭乘遊覽車前往高雄觀摩個案及高雄市建築博覽會活動。
(62)台中市政府:敦聘林總幹事丙申先生為本府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度建築法規小組委員。
(63)由龍寶建設動員公司所有同仁,懷著最虔誠的心念,摺了數百隻的紙鶴,並連夜製作了這張稿面。懇請
所有會員公司,台中市各個區域各個重要路口挪出一個版面,一隻紙鶴,一分念力,讓我們一起為曉鈴
夫人發出誠摯的祈願。終獲得17家公司配合刊登祈福廣告。
(64)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假台中市舉辦「台中市「體二」用地都市更新招商說明會」。
(65)港商長江實業李嘉誠公子李德凱先生由市長於長榮16樓設宴款待。
(66)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與工商建研會中區聯誼會、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台中市商業共同舉辦
「連結台 中(Connect Taichung)不動產論壇」。
(67)經濟日報舉辦「2007年台中房地產交易博覽會」說明會,由14家等公司報名參加說明會。
(68)台中市政府地政與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舉辦「房地產投資系列講座-不動產爭議面面觀」。
(69)台中市政府為向立法院表達各界爭取升格直轄市的強烈決心,由本市胡市長及台中市議會正副議長親自
率團,赴立法院向王金平院長當面陳情。敬邀本市市籍立委、台中市議會全體議員,本府相關局室主管
,本會由王理事長忠正及林總幹事丙申等共同參加。
(70)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規範宣導說明會」。
(71)TOTO臺灣總代理邀請日本建築大師於台北小巨蛋舉辦專題 演講,主題:「穿越青春 追逐夢想—都市
與環境」。
(72)有關本會會員繳交95年會費均致贈「台中市都市計劃掛圖」一份。自3月13至6月15日止分三批郵寄「
台中市都市計劃掛圖領取憑證」業已通知各會員至台中市財政局領取。
(73)台中市政府舉辦「96年度建築管理業務綜合座談會」。
(74)舉辦「2006年房地產市場回顧與2007市場展望」座談會。
(75)本會為擴大服務會員,設立網站供會員上網查詢「大台中地區房屋市場月報」。
(76)本會每月出刊「大台中地區房屋市場月報」,提供豐富市場資訊,內容包括市場概況分析、每月預售屋
資料切片、各式推案統計表、歷年市場個案統計、NP稿統計、市府法規傳訊等,讓廣泛同業與相關
行業訂閱。
(77)推派匯起建設林董事長德福擔任本隊隊長職務。
(78)召開第十屆第四次運動委員會議,研討舉辦『第十屆第三次理事長盃高爾夫球邀請賽』活動。
(79)舉辦『第十屆第三次理事長盃高爾夫球邀請賽』活動。
(80)舉辦2006年英德首都建築文化之旅,活動後並舉辦「參觀建築物發表會」邀請劉偉彥建築師主題:
『進化的建築,再生的城市-跨文化建築紀行』、鄭斯新建築師主題:『沒有貧富差距的真平等與假
平等』、戴育澤建築師主題:『從工業革命的傳統談Foster的建築』。
(81)舉辦『台南及高雄個案觀摩活動』。
(82)舉辦「建築品質」系列課程。
(83)協助高雄縣建開公會參訪台中個案議題研討,當天行程本會依例舉行歡迎午宴,餐會後邀請中科園區
籌備處郭主秘協助導覽中科園區。
(84)舉辦『工地安全防護實務』課程暨結訓典禮,邀請中區勞檢所陳組長金川蒞會主講相關規定。
(85)舉辦「公設移交客服實務講習會」,參與會員極為踴躍約有一四十餘人,邀請本會總幹事林丙申及
同業主講「社區公共設施點交實務經驗分享」及進行座談會。
(86)舉辦高雄建築園冶獎及台南市個案觀摩活動為時兩天一夜,參與會員約有七十餘人,。
(87)舉行「新建材及新工法發表會」活動,主題:「建構幸福建築」。
(88)預告即將舉辦活動:961004-961005北、中、南建築人聯誼參訪個案暨座談會,除接待及協助安排台
北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高雄市建築經營協會、及北、南部建開公會會員參訪,並開放本會會員共襄
盛舉,敬請本會會員屆時注意活動通知及報名時間。
(89)研討第72期會刊編務計劃,及推動(1)預計郵寄本會會刊贈閱予大陸大企業,(2)會刊擬以PDF檔下載
於本會網站供民眾參閱。
(90)擴大舉辦會員聯誼餐會假台中擔仔麵餐廳(旗鑑館)舉辦。
(91)舉辦建築線記者暨理監事尾牙聯誼餐會暨摸彩活動
(92)本會與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辦事處聯合召開「第一次法規小組」會議,研討1.本市停車空間繳納代
金辦法研議有條件取消上限。2.停車空間檢討依技規162條定義由公會行文營建署研議修法,並協調兩
會動員遊說方式。3.有關「危險評估建築師簽證」相關事宜。4.實施都市計劃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理中
FA0是否納入容積上限事宜。
(93)內政部營建署近日辦理住宅法(草案)相關條文說明會,其中交易秩序部份對我業者影響甚劇,本會
聯同友會與全聯會密切溝通中。
(94)內政部營建署續商住宅法(草案)相關事宜,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法案相關權益。
(95)台中市政府召開「研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開辦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
(96)台中市容積移轉辦法中有關接受基地住宅單元最小面積100平方公尺乙案,因涉及社會階級歧視,
經本會爭取最小面積100平方公尺定義為主建物與附屬建物之和。
(97)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於都委會提案限縮住變商須有1/2以上商業面積及都審案件機車需集中留設B1且須
獨立設置車道,以及獎勵停車限於地下一樓,於我業者規劃產品影響甚鉅。
(98)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建經業管理條例及住宅法商討。
(99)研商「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修訂草案)」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訂草案)」相關事宜會議。
(100)台中市政府召開「本府辦理96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查估座談會」。
(101)台灣省建築師台中市辦事處:召開「第十四屆法規小組研討,機車停車空間及車道設置問題」。
(102)建築師公會召開法規委員會研商台中市停車鼓勵辦法修正草案;總幹事與會,公會版對提供對外開放
停車部份建議另立法源;並增加機車位與汽車位之換算。
(103)內政部召開「住宅交易安全制度規劃」專業服務案期初報告審查會議,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
總幹事並針對此次會議提出建議:請見大會手冊第 頁。
(104)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研商下水道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次會議」。
(105)台中市國稅局台中市分局針對管轄區域,主張開立營業稅最低發票額度以檢附「房屋交易
鑑定價格參考表」來認定成本,提高成本,影響會員公司,邀集本會王理事長忠正、張常務理事麗莉
、黃常務理事顯洲、陳理事文賀、莊監事季雄、張董事長吉雯、顧問黃會計師祥穎、李秘書長中、黃
議員馨慧等數位參加一同拜會台中市分局,協商開立發票額度事宜。
(106)台中市政府舉辦【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本會反對土資公會要求由該會審查場外交易事宜,及以本市土資場為優先交易對象之限制。
(107)內政部營建署「研商新開發社區開發案專用污水下水道設施預為審查制度相關事宜」,由林總幹事丙
申代表參加爭取簡化程序及併入公共設施點交程序及維護費用。
(108)台中市政府:研商「台中市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檢小組執行事宜」會議,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109)內政部召開研商「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草案)相關事宜第五次
會議。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
(110)本會呈報台中市政府使照課推薦陳理事文賀及林總幹事丙申擔任市府「直轄市縣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
處委員組織準則」規定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111)有關於本市辦理容積移轉,事涉公告現值年度之認定問題與主管機關協商。
(112)台中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課:「研商調整本市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會議」,
會中建築師公會提出調高15%之議,經協調後以平均調高10%定案,現進行法制作業中。
(113)有關新都心高層建築適用環評與技術規則高層專章、開放空間及停車鼓勵辦法疑義。
(114)為因應近來本市須環評個案增加,本會行文環保局轉陳環保署爭取空污調查得引用鄰地或相近區域。
(115)交通部召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實施座談會,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
(116)法規會陳主任委員文賀、李秘書長中及林總幹事丙申與建築師公會代表向都發局黃局長陳情建議。
(117)台中市政府為避免起造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進行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且造成消費
糾紛,頃訂定「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後,建築物抽(稽)查作業規定」,並自4月1日起實施。
(118)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假本會第5會議室,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參加。
(119)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召開「不動產交易行為現況座談會」,並轉發各會員公司報名參加。
【會議結論】公平會將彙整與會者之意見,並作為第三季完成修正之對照表之內容參考。
(120)台中市政府召開「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77 次會議」,由林總幹事丙申代表
參加。
(121)台灣省建築開發公會聯合會召開「縮減台電受電室面積協調會」。
(122)本會張常務麗莉及陳主委文賀與林總幹事丙申拜會都計課林課長研商「住宅區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
施工編第284之1條以計入FA0計算時不計容積,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
作業要點」第六點不在總獎勵容積內。
(123)內政部上午9:30召開「住宅交